博士后

博士后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3-11-10 15:58:23 阅读量: 来源: beat36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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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要求

(一)档案内容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档案(以下称为博士后阶段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在进出站办理、在站期间考核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历史记录及其他干部人事档案应收集归档材料。

(二)管理职责

    博士后阶段档案由博士后人员所在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管理。无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设站单位或军队系统的设站单位可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博士后人事档案。

(三)归档范围

    根据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有关要求,应将以下材料归入博士后阶段档案,其中1-6项应归入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
    1. 加盖设站单位公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3.年度考核表(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
    4.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或评定材料;
    5.工资核定或变动有关材料;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退站人员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7.进站学术考核材料;
    8.进站时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9.中期学术考核材料;
    10.出站学术考核材料;
    11.《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12.博士后人员出站人事关系调转材料(如行政、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通知单等);
    13.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干部人事档案应归档材料。

(四)档案管理

    1.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档案材料,各设站单位要认真进行收集、归档、转递,确保博士后人员档案完整、规范、安全。博士后人员出站后,设站单位应继续妥善保管其博士后阶段档案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2.全国及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应通过现有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在线审核”功能获取、存储本地区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档案材料的扫描件。

(五)档案转递

    1.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劳动人事关系身份(含辞职、未就业、新近留学回国、退伍或复员军人等)的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其人事档案应转入设站单位或设站单位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站身份为定向(委托)培养博士毕业生、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转业军人(含自主择业)的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不转入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应在其办理出(退)站时,将其博士后阶段档案材料转交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
    2.人事档案转入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其人事档案应在其出站或退站后及时转入其工作接收单位或接收单位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站或退站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应转回其原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