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beat365体育研究生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14 00:00:00 阅读量: 来源: beat36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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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等精神,结合beat365体育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beat365体育在校学历及非学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下简称为研究生)及已经取得学位的上述类别人员在学期间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以下学术研究及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在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其它学术活动时,应充分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三)引用他人的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本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注重创新,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严格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等现象;

(五)对学位论文和其它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六)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

(七)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

(八)在beat365体育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beat365体育(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九)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它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六)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七)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在进行学位论文撰写时,内容与格式应按照《beat365体育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时,作者单位应署名beat365体育(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并须经过导师审读同意后投寄相关刊物;合作完成的论文要共同署名,不得未经合作者同意单独署名或稍作修改后重新单独署名发表。

第七条 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应按照beat365体育关于论文评阅和答辩的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学院受理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或取消已获资格。

(一)研究生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学校公司产品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对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缓授学位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二)在校研究生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受到纪律处分,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已获得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学院在接到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一)对决定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材料,研究生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部),学院(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部)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及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学院。

(二)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或在本人无法到场时审阅由本人提供的书面申辩材料。

(三)研究生学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时,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销学位的处理时,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五)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接到申诉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六)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公布,对非学历研究生及已获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应通知其工作单位。

(七)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及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